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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许欣婷律师代理某甲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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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欣婷律师
北京浩天(石家庄)...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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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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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许欣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许律师全面梳理了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付款凭证及挂靠协议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夯实了原告主张债权及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基础。其次,在诉求设计上,精准主张租金、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并巧妙利用抵押登记制度,确保了对案涉车辆的优先受偿权,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资产安全。最后,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许律师庭审表现沉稳,逻辑严密,有效应对了法院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成功争取到律师费的支持,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3月17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一吴XX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某甲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吴XX提供融资16.5万元,租赁物为陕汽牌仓栅式运输车一辆,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5200余元。同日,吴XX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某甲公司将融资款支付至某公司账户。为确保债权实现,某甲公司与被告三某乙公司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将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的案涉车辆抵押给某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吴XX与某乙公司签订《三方挂靠协议书》,约定车辆挂靠在某乙公司名下营运。合同履行初期,吴XX按期还款28期,但自第29期起仅还款50余元,此后未再按约支付租金。截至起诉时,吴XX拖欠租金4.2万余元及相应罚息。原告某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吴XX及其配偶吴X乙支付未付租金、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并主张对案涉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吴X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特别是违约金与罚息的认定;二是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吴XX与吴X乙的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原告某甲公司对案涉抵押车辆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吴XX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某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罚息。关于违约金与罚息,法院认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对20%的违约金不予支持。经核算,吴XX应支付租金本金4.2万余元、留购款100元及相应罚息。关于律师费3000元,属于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某甲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对吴X乙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因案涉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某甲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吴XX支付租金本金4.2万余元、留购款100元及罚息;吴XX支付律师费3000元;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名下的案涉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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