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3月,原告马X在案外人雷X承包的某小区保洁项目提供擦玻璃服务。因资金短缺,被告柴X经雷X授意,请求马X先行垫付费用。同年3月29日,马X与某物业公司、柴X签订《协议书》,约定马X垫资13.2万余元,某物业公司于4月30日前返还15.9万余元,违约需支付20%违约金。柴X作为经办人出具《收据》并加盖某物业公司公章。次日,马X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向柴X支付共计13.2万余元。还款期满后,柴X未还款。马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发现某物业公司已注销,遂起诉其原法定代表人袁某及柴X,要求返还垫付款15.9万余元及违约金3.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某物业公司及袁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柴X以公司名义签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是案涉《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柴X辩称其仅为中间人,是否应承担实际还款责任;三是垫付款的返还数额如何认定,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受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性质属于民间借贷,马X不具备追偿权基础,但协议合法有效。某物业公司未参与该项目,柴X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约且未获追认,不构成表见代理,故袁某不承担责任。柴X作为实际收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返还数额,约定利息折合年利率超过法定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持13.4万余元;因已支持利息,不再支持额外违约金。最终判决:柴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X偿还13.4万余元;驳回马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