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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李某律师代理某物业追偿权纠纷案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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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诉讼策略。在立案阶段,李某律师敏锐察觉到某物业公司已注销,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其原法定代表人袁某列为共同被告,有效防止了被告逃避债务。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关于“追偿权”与“民间借贷”的定性争议,李某律师协助主审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证明垫资协议的借贷实质。同时,通过详尽的转账记录与沟通记录,成功击破柴某“仅为中间人”的抗辩,确保法院认定其为实际收款人。李某律师的严谨工作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3月,原告马X在案外人雷X承包的某小区保洁项目提供擦玻璃服务。因资金短缺,被告柴X经雷X授意,请求马X先行垫付费用。同年3月29日,马X与某物业公司、柴X签订《协议书》,约定马X垫资13.2万余元,某物业公司于4月30日前返还15.9万余元,违约需支付20%违约金。柴X作为经办人出具《收据》并加盖某物业公司公章。次日,马X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向柴X支付共计13.2万余元。还款期满后,柴X未还款。马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发现某物业公司已注销,遂起诉其原法定代表人袁某及柴X,要求返还垫付款15.9万余元及违约金3.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某物业公司及袁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柴X以公司名义签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是案涉《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柴X辩称其仅为中间人,是否应承担实际还款责任;三是垫付款的返还数额如何认定,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受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性质属于民间借贷,马X不具备追偿权基础,但协议合法有效。某物业公司未参与该项目,柴X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约且未获追认,不构成表见代理,故袁某不承担责任。柴X作为实际收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返还数额,约定利息折合年利率超过法定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持13.4万余元;因已支持利息,不再支持额外违约金。最终判决:柴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X偿还13.4万余元;驳回马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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