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石XX于2024年1月20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4月1日。租金按半年支付,每期3.2万余元,被告应于每年3月25日、9月25日前支付。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全年租金5%交纳违约金,超过1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此外,被告需支付五千元承租保证金,合同期满无问题后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予被告70日免费装修期,并于2024年4月1日前顺利交付商铺。然而,被告在实际占用商铺期间,仅向原告支付了五千元承租保证金及房屋租金2.5万余元,剩余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杨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初诉求包括解除合同、支付暂计至2025年11月11日的租金8.5万余元及违约金九千余元、不予退还五千元保证金、腾退并恢复商铺原状等,合计10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沟通,杨XX与石XX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对于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及腾退商铺等诉讼请求不再主张。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石XX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性质认定,即其违约行为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以及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在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欠付租金的具体数额、支付期限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合理确定,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关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维权成本的承担主体及支付时间。原告代理人李斌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的事实进行举证,强调其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根据客户意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将重点转向督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及明确违约责任,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石XX于2026年4月1日前向原告杨XX一次性支付房屋租金共计10.5万元;若被告石XX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需额外向原告杨XX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1月26日期间的利息六千余元,以此作为逾期付款的惩罚性补偿;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依法减半收取一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均由被告石XX承担,并明确要求其于2026年4月1日前向原告杨XX支付完毕。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