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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李斌律师代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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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开发商以“买方未付尾款违约”为由拒绝退房的抗辩,李律师精准切入“房屋实测面积大幅变更导致买方无力履约”这一核心事实,将案件焦点从“买方违约”引导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轨道上。庭审中,李律师通过梳理前期行政协调记录及开发商曾起诉后撤诉的历史事实,有力反驳了对方的违约主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合同应予解除。其严谨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表达,帮助当事人顺利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33.8万余元购房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体现了深厚的诉讼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原告朱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约定预测建筑面积35.61平方米,单价1.8万余元,总价款67.1万余元。朱X依约支付定金5万元。同年11月,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为35.61平方米,总价款65.8万余元,约定朱X支付首付款33.8万余元,余款32万元办理按揭贷款。朱X按约累计支付首付款33.8万余元。

在准备履行剩余房款支付义务时,朱X接到某公司通知,案涉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已变更为43.61平方米,要求朱X按变更后的面积额外支付购房款11.8万余元。朱X作为普通工薪阶层,无力承担该笔额外款项。为解决争议,朱X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反映情况。经行政部门协调,双方曾就解除合同及退还首付款达成一致,但某公司事后迟迟未履行退款义务。朱X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李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同,退还首付款33.8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2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朱X未按约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另查明,某公司曾于2022年起诉朱X要求支付尾款及违约金,后以双方和解为由撤诉。案涉房屋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尚未交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否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否予以解除;二、若合同解除,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原合同约定的预测建筑面积达8平方米,朱X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新增面积房款,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房屋面积差距较大,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案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某公司抗辩朱X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因朱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事先通知某公司解除合同,故依法确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某公司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33.8万余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合同解除系双方对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所致,朱X主张自交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朱X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5年12月31日解除;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朱X退还购房款33.8万余元;三、驳回朱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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