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原告朱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约定预测建筑面积35.61平方米,单价1.8万余元,总价款67.1万余元。朱X依约支付定金5万元。同年11月,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为35.61平方米,总价款65.8万余元,约定朱X支付首付款33.8万余元,余款32万元办理按揭贷款。朱X按约累计支付首付款33.8万余元。
在准备履行剩余房款支付义务时,朱X接到某公司通知,案涉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已变更为43.61平方米,要求朱X按变更后的面积额外支付购房款11.8万余元。朱X作为普通工薪阶层,无力承担该笔额外款项。为解决争议,朱X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反映情况。经行政部门协调,双方曾就解除合同及退还首付款达成一致,但某公司事后迟迟未履行退款义务。朱X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李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同,退还首付款33.8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2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朱X未按约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另查明,某公司曾于2022年起诉朱X要求支付尾款及违约金,后以双方和解为由撤诉。案涉房屋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尚未交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否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否予以解除;二、若合同解除,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原合同约定的预测建筑面积达8平方米,朱X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新增面积房款,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房屋面积差距较大,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案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某公司抗辩朱X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因朱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事先通知某公司解除合同,故依法确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某公司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33.8万余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合同解除系双方对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所致,朱X主张自交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朱X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5年12月31日解除;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朱X退还购房款33.8万余元;三、驳回朱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