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邵X系被告某公司员工,在被告处负责舞台部工作。2024年3月至8月期间,邵X在工作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垫付了出差费、考察费用及调音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而言,2024年5月23日至28日,邵X被公司派往成都出差,产生相关费用1万余元;同年5月17日至21日,因被告业务需要,邵X联系调音师曾XX到公司提供服务,期间产生调音费、酒店住宿费等共计1.6万余元。事后,邵X按照公司财务规定填写了《费用报销单》,上述报销单均经被告公司负责人赵XX及审查人李XX签字确认。然而,在邵X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报销款项共计2.6万元的情况下,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截至起诉时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邵X委托李斌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邵X支付其垫付的报销款项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方主张,其垫付费用系履行职务行为,且相关费用均已实际发生并经过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履行报销义务。被告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原告邵X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垫付了出差费用和调音师的相关费用,并填写了《费用报销单》,经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被告某公司理应履行报销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报销款2.6万元的诉求应予支持。同时,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报销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X报销款2.6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