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马X与被告刘X长期开展业务合作,被告向原告采购废弃钢料,并依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合作期间,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采购合同,而是采取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订单需求,原告确认微信订单后发送取货位置并完成交易的模式。2023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依照以往交易习惯,双方通过微信完成了一笔供货交易。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其向第三方送货的检斤单,以确认本次供货的数量为29.54吨。被告承诺该笔货款于2023年4月底支付,但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1万余元,并以该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六百余元,同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担保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货款的具体金额及单价标准的认定。原告主张,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出具的检斤单已明确供货数量,原告据此主张货款8.1万余元。被告刘X则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买卖关系及供货事实均属实,但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不予认可。被告提出,双方约定的单价应为两千六百余元/吨,故货款金额应为7.7万余元。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单价,在微信沟通记录及检斤单中亦未直接载明单价标准,导致双方对货款总额产生分歧。如何根据交易习惯、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举证情况来准确认定涉案货物的单价及最终货款金额,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且对买卖事实无异议,仅为金额存在争议,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审判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X于2023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马X货款7.7万余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九百余元,由被告负担,已当庭支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