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6月20日,原告王XX与被告某文旅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建筑面积10.11平方米,总价8.4万余元。王XX于当日一次性付清全款。同日,王XX与某商管公司、某文旅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商铺委托经营三年,约定第一年租金从房款中抵扣,第二、三年租金分别为五千余元和六千余元。
合同履行期间,某文旅公司未能按约履行相关条款。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及委托经营合同。2024年4月25日,王XX向某文旅公司提交《退房申请书》,某文旅公司盖章同意,并注明于2025年11月1日后视财务状况通知办理手续。此后,王XX多次前往办理退房均无果,某文旅公司亦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合法权益,王XX委托李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8.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某文旅公司辩称,其代某商管公司支付了第二年租金五千余元,应从退房款中扣除,且利息应从2025年11月11日起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王XX与被告某文旅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否解除;二、被告某文旅公司应退还的购房款金额及应否承担租金给付义务;三、原告王XX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主张应否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提交退房申请,某文旅公司盖章同意,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案涉合同于2024年4月25日解除。关于退款金额,因案涉商铺系期房且未实际交付运营,不存在支付租金的客观基础,故某文旅公司要求扣除已付租金五千余元的抗辩成立,应退还剩余购房款7.8万余元。鉴于某文旅公司涉诉较多、经营困难,法院酌情判令其分三期退还上述款项。关于利息,某文旅公司未按约定日期办理退款构成违约,应自2025年11月2日起,以应退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商铺买卖合同》于2024年4月25日解除;二、某文旅公司分三期退还购房款共计7.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三、若某文旅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王XX有权就未给付的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