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秦XX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秦XX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杨XX借款共计9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年利率(5.4%或15.4%)以及逾期不还时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借款到期后,秦XX未予偿还,杨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XX偿还本金90万元、利息18.4万余元,并承担保全费五千元、保险费三千六百余元、诉讼费七千余元及律师费2万元。
秦XX辩称,其已在还款期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还清全部借款,不存在违约;且双方自2019年起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原告系断章取义。第三人李XX述称,认可原告诉求,并说明其转给被告的款项系代原告转账。庭审中,双方围绕多笔案外转账记录的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9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付清;二是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主张借款已还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借条仍由原告持有,聊天记录亦未体现还清事实。结合庭前对账情况及双方进出账目差额,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利息,借条约定的部分利率超出法律保护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四倍LPR及年利率5.4%计算。关于保全费、保险费等,因借条中有明确的违约承担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秦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XX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18.1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保险费三千六百余元、律师费2万元,合计11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