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严X甲系被继承人严X丙与赵XX之婚生女。严X丙与赵XX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3年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严X甲由赵XX直接抚养,严X丙每月给付抚养费九百余元。调解书生效后,严X丙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严X甲由赵XX一人抚养。2023年7月,严X丙在工作期间因工伤死亡。严X丙生前留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为严X丙,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严X丙死亡后,其父母即被告严X丁、王XX获得了死亡赔偿金。赵XX作为严X甲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多次与二被告沟通遗产继承及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赵XX委托李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依法分割案涉房屋,由严X甲继承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权属认定及遗产范围的确定。
被告严X丁、王XX辩称,案涉房屋系二被告与严X丙的共同家庭财产,应当先进行析产以确定严X丙的份额,不应直接分割。此外,二被告主张案涉房屋的首付、月供、装修款以及严X丙结婚的重大事项均产生了巨额借款,原告在继承财产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共同债务。
针对被告的抗辩,李斌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李斌律师指出,首先,案涉房屋具有明确的产权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权利人为严X丙,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该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其次,被告提交的转账明细、收条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无法证明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案涉房屋或装修,且部分借款已有还清的佐证。最后,被告提交的共同还款承诺书仅能证明二被告自愿加入债务,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并不能以此推翻房屋单独所有的产权性质,不能证明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严X丁、王XX作为被继承人严X丙的父母,严X甲作为其女儿,三人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关于遗产范围,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严X丙的遗产。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产有明确的产权登记,权利人为严X丙,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处于所有权明确的状态。被告主张案涉房屋系家庭共有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严X丙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一套,由原告严X甲、被告严X丁、王XX共同继承,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四千余元,被告负担四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