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2月27日,原告刘X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建筑面积8.97平方米,总价11.9万余元。同日,刘XX与某管理公司及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商铺交由某管理公司经营,期限三年。合同签订后,刘XX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后因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合同条款,双方协商解除相关合同。2024年4月,某公司出具退房方案,对退房手续进行限制。2024年7月11日,刘XX向某公司提交《退房申请书》,某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同意申请退房”并加盖公章,但注明2025年11月1日后通知办理手续。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未通知办理,刘XX遂委托李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11.9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某公司辩称,因企业资金流失巨大,已明确告知刘XX需分批退款,刘XX提交申请即代表认可该方案,请求驳回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刘XX与某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合法解除;二、某公司应当退还的购房款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退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提交退房申请,某公司盖章同意,符合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已于2024年7月11日解除。关于退款金额,刘XX实际支付11.9万余元,某公司应予全额退还。鉴于某公司涉诉较多、经营困难,法院酌情判令其分三期退还购房款。关于利息,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办理退房手续已构成违约,应自2025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商铺买卖合同》解除;某公司分三期退还购房款共计11.9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若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刘XX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