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租赁部(经营者赵X)与被告李X系生意伙伴。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采购货物。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接到需求后均按约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2020年1月3日,被告父亲李X甲代被告向原告经营者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现金五千元。2022年1月20日,被告本人向原告出具欠款条,确认欠付货款5.3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2月1日前付清。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李斌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放弃主张担保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实际欠付的货款金额应如何认定;第二,被告父亲李X甲代为出具的五千元欠条,其法律效力及关联性是否足以支持将其计入本案诉请的货款总额中;第三,在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应如何依法确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款条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尚欠5.3万元货款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另外五千元,因欠条落款人为李X甲,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被告本人的关联性,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计算方法,法院依法确认以5.3万元为基数,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3年2月2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租赁部支付货款5.3万元;支付截至2024年10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三千三百余元,及自202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减半收取六百余元,由原被告依法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