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鲍X与被告严X、孙X发生民间借贷纠纷。2024年12月31日,严X、孙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鲍X借款。鲍X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向孙X尾号XXXX的某银行账户支付共计14万元,转账备注“转账14万现金6万元”,并主张另以现金方式交付6万元。2025年4月16日,三方补签《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严X为借款人,孙X为担保人,借款金额21.5万余元(其中包含利息1.5万余元),还款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按约全额还款,仅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共计7万元。鲍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严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孙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借款本金实际金额及借款利息如何认定,核心在于6万元现金是否实际交付;二是被告孙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严X对13万元本金的组成提出异议,主张实际应偿还的借款本息仅为7万余元。被告孙X则辩称,其在案中仅为一般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且原告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6万元现金交付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认定该6万元实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实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4万元。法院依法将借期内利率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扣除被告已履行的7万元还款后,判决被告严X偿还原告鲍X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5300余元及逾期利息1800余元,合计7.7万余元,以及后续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关于孙X的责任,法院认定其确为一般保证人,因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其提起诉讼或仲裁,孙X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鲍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