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多X与被告孙X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孙X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接多X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装修,总价30万元。签约后,多X向某公司支付首期装修款9万元。施工期间双方因进度和质量产生争议,遂签订《补充协议》,多X再次向某公司支付第二笔装修款9万元,累计支付18万元。后因孙X未能按约完工,多X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剩余工程并入住。多X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两份合同,判令某公司返还第二笔装修款9万元,孙X支付工期延误赔偿金17.2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第二笔装修款9万元及孙X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孙X是否应当支付工期延误赔偿金及具体数额。法院审理认为,多X委托第三人施工并入住的行为表明其拒绝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某公司仅为居间媒介,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退款责任。关于第二笔9万元工程量,因多X拒绝申请司法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该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工期延误,因双方均有过错,法院结合实际损失酌定孙X赔偿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多X与孙X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5年4月7日解除;孙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多X支付延期赔偿金2万元;驳回多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多X负担四千余元,孙X负担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