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10日,被告周X向某银行借款1.9万余元,约定年利率为6.7%,借款期限至2024年12月10日。同日,周X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某担保公司为周X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周X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某担保公司依约为其代偿了借款本息共计1.9万余元。其后,某担保公司将担保合同项下的追偿权等全部权利最终依法转让至原告某公司。某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及时通知了周X债权转让事宜并多次进行催要,但周X推诿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李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X偿还代偿款1.9万余元及违约金1500余元,暂共计2.1万余元,并由周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某公司是否合法取得涉案债权及追偿权,周X是否应当向某公司承担偿还代偿款及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及调解过程中,周X对某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担保代偿事实以及债权转让事实均予以明确认可,对欠款本金金额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无异议。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核心分歧已消除,争议焦点转化为如何制定切实可行且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分期还款方案,以及明确逾期履行的违约后果。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周X偿还原告某公司代偿本息共计1.9万余元。具体还款方式为:被告周X自2025年5月至2025年12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公司两千元;被告周X于2026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公司三千九百元。若被告周X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某公司有权就本案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周X另需支付原告某公司违约金1500余元。案件受理费300余元,减半收取计100余元,由原告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