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苏X与被告燕X素有石材买卖业务往来,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供货及收款事宜。2021年7月至8月期间,燕X多次向苏X订购石材,苏X按约将石材送至某学校工程指定地点。期间燕X曾反映石材厚度不够,苏X表示向厂里反映。2021年9月X日,苏X向燕X发送手写货款清单,载明剩余货款为3.8万余元,燕X未回复。此后苏X多次通过微信催款,燕X均认可欠款并承诺延期支付。2023年1月,燕X向苏X支付货款9千余元,剩余2.9万元迟迟未付。苏X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燕X支付剩余货款2.9万元及逾期利息3千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燕X支付苏X货款2.9万元及逾期利息。燕X不服一审判决,以案涉交易系职务行为、石材厚度不达标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燕X是否应向苏X支付货款,即燕X是否为适格被告,案涉货款是否应由某公司承担;第二,如应支付,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即燕X主张石材厚度不足要求扣减货款的理由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适格问题,苏X在供货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燕X主张其采购行为属职务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亦未证明其向苏X披露受某公司委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苏X有权向燕X主张货款。关于石材厚度问题,微信记录显示燕X虽曾提出厚度不足,但在苏X后续催款时并未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且燕X自述总货款约70万元,若按其所称应扣减7万元,则苏X应返还部分已付款,这与燕X已支付部分款项且未要求返还的常理相矛盾。综上,二审法院认定燕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燕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