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冯X与被告周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往来。2025年7月起,周X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冯X提出借款。冯X出于信任,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多次向周X转账。具体转账记录如下:2025年7月X日转账3万元;7月X日分别转账5万元和1万元;7月X日继续转账3万元;8月X日及1X日又分别转账6000元和1.3万元。上述款项累计达13.9万元。其中,针对前期的9万元借款,周X于2025年7月X日将1500元利息计入本金,向冯X出具了一份《借据》,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为9.15万元,并承诺于2025年7月X日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周X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履约,后续借款也未出具书面借条。经冯X多次催要,周X始终未偿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冯X委托湖南XX向某法院提起诉讼,初始诉求为偿还本金13.9万元及利息5800余元,后在诉讼中主动变更诉求,自愿放弃利息主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周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冯X主张的13.9万元借款本金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证据支撑。由于部分借款未签订书面借条,需结合《借据》、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认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真实性。第二,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原告单方放弃利息诉求的法律效力,以及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X向周X实际支付了案涉款项,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周X未按约偿还借款是引发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冯X主张周X偿还借款本金13.9万元,有《借据》、电子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冯X在诉讼中自愿放弃利息主张,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准许。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冯X借款13.9万元;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