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当事人:
原告:叶X、邱XX、余X、邱XX(工伤职工邱X的近亲属)
被告一:某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分包单位)
被告二: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
基本事实:邱X受雇于某爆破公司承建的某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基地项目,担任泥水工。202X年X月X日,邱X在工作中被电锯锯伤左手,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但在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不久,邱X因其他原因死亡。其后,邱X的近亲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代理难点: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后、获得赔偿前死亡,仲裁阶段认定近亲属不具有申请人主体资格;
总包单位某工程局以“合法分包”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策略:
主体资格论证:黄宇杰律师主张,工伤待遇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益,邱X死亡后,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继承权,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邱X生前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总包连带责任论证:紧扣《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指出案涉项目未投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总包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对项目内所有职工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分包合法也不能免除。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被告某爆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邱X的工伤待遇款项共计120,541.5元(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被告某工程局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黄宇杰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继承权与工伤待遇的关系:成功突破仲裁阶段“主体不适格”的障碍,明确工伤职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继承工伤待遇请求权,保障了家属的实体权益。
总包单位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纠正了总包单位“合法分包即可免责”的错误认知,明确了未投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总包单位,无论分包是否合法,均需对项目内工伤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不仅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全额赔偿,更为此类“工伤职工死亡+未参保项目”的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范例,有效震慑了建设领域规避工伤保险义务的行为。
适用场景:
建筑、爆破等高风险行业项目中,职工发生工伤后死亡,其近亲属要求支付工伤待遇;
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依法为项目投保工伤保险,且以“合法分包”“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工伤认定已完成,但劳动能力鉴定后职工死亡,仲裁或诉讼阶段面临主体资格争议。
服务指引:
证据收集:务必完整保存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票据、死亡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
法律依据:重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等规定,明确总包单位的法定连带责任;
诉讼策略:若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重复仲裁;
风险提示:总包单位即使已合法分包,只要项目未投保工伤保险,仍需对项目内所有职工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不可轻信“合法分包即免责”的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