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7月26日,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选矿厂宿舍楼、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对工程范围、价款、结算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期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2023年11月12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各方一致确认工程“全部完成,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并“同意进入合同质保阶段”。《工程验收单》已由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工程已于当日实际交付。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既已交付,应付款时间即为交付之日,质XX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其应付之日亦应为工程交付之日。因被告迟迟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XX20.7万余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6万元,总计26.7万余元,同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涉工程质XX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原告主张工程已于2023年11月12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质XX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其支付条件已完全成就,被告应当立即全额支付。被告则对质XX的支付期限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根据合同关于质保期的具体约定来确定支付时间,而非单纯以工程交付日为准。其次,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原告以未付质XX为基数,主张自工程交付次日起算违约金,被告则认为在质XX支付期限未届满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能否就质XX的支付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以实质性化解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查明案件事实。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矿业公司向原告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质XX共计19.7万余元。考虑到被告的资金周转情况,双方同意分期支付:被告于2026年8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7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9.7万余元;二、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由被告某矿业公司全额负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诉讼和争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