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朱X于2022年3月12日签订《店铺租赁合同》,约定朱X承租张X位于某市某区某商铺,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8日,年租金7万元,需提前15日支付,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1千元。同日,朱X与案外人党某签订《棋牌室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8万元中包含2022年5月8日前的房租。2022年4月28日,朱X支付半年租金3.5万元。此后,朱X未再支付剩余租金。2023年2月17日,张X通过微信向朱X催讨欠付租金。2023年5月9日,物业公司出具说明,案涉商铺欠缴物业费、电费共计4千余元,同日双方解除合同。后朱X已缴纳上述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果,张X在于欣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X支付租金10万元及物业电费4千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朱X辩称仅租一年,已付半年,因疫情关门且已交还房屋,物业电费已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商铺的实际租赁期限及欠付租金的具体金额;二是被告朱X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针对焦点一,双方对实际租期存在争议,需结合合同约定、付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综合认定;针对焦点二,需审查原告主张违约金的合同依据,以及在疫情背景下,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合理认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商铺实际租期为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9日,且被告已付半年租金3.5万元。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性质及疫情等因素,本着共克时艰、共担风险原则,法院酌定扣减1个月房租5千余元,被告还应支付租金2.9万余元。关于违约金,因双方约定年付且提前15日支付,被告支付首期租金后,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才开始协商剩余租金,此前未主张过,视为双方以事实变更合同且未明确付款日期。同时原告已收回租赁物,综合考虑纠纷性质、拖欠金额及过错程度,兼顾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被告支付违约金1千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X向原告张X支付房屋租金2.9万余元及违约金1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千余元,由被告负担3百余元,原告负担9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