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存在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作为XX人,长期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25年12月31日,被告主动向原告出具《公司业务往来对账函》,清晰载明截至该日被告尚欠原告往来款项40.2万余元。该函件由被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宫X签字确认,原告亦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刘XX签字确认。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于欣律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6)某法民初字第XX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40.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拖欠运输费用的金额及付款责任是否存在争议,以及被告应如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双方已通过《公司业务往来对账函》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终确认,被告对欠款事实构成明确自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未支付运输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全额支付欠款本金,并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分期支付的调解意愿。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被告某公司欠原告某物流公司运输费40.2万余元,并约定分期支付:被告于2026年8月21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7年7月2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22.2万余元及诉讼费3800余元、保全申请费2500余元,共计22.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7700余元,减半收取3800余元,由被告承担并与第三笔款项同时给付。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