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赵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详细陈述:其亲属赵X己骑自行车逆行时,与车XX驾驶的某AXXXXX号微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X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某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车XX之夫罗X甲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损害赔偿金额合计13.5万余元,载明先行支付5万元,其余款项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二日内支付。然而,原告自事故发生以来从未收到任何赔偿款。肇事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并投保于某保险公司。原告调取理赔记录发现,某保险公司已就此次事故向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0万余元。某公司收取该款项后并未向原告支付,随后办理了注销登记,致使该笔债务在清算程序中被遗漏。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占有保险赔偿款,构成不当得利;且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实施了隐瞒债务的虚假清算行为,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备完整的诉讼主体资格,即本案是否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王XX、赵XX主张其作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全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项。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款项依法应由第一顺序近亲属共同享有。因此,法院需要审查死者是否还有其他第一顺序近亲属(如父母),以及这些未参与诉讼的亲属是否已经明确放弃了实体权利。若未放弃且未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则原告的起诉将因主体不适格而面临程序上的障碍。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主张的系其配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项,该款项依法应由第一顺序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享有,全体权利人应当共同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告王XX、赵XX虽系死者的配偶与子女,但死者尚有父母等其他近亲属。经法院庭前向原告释X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既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他未参与诉讼的主体已经明确放弃本案实体权利,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书面申请。据此,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缺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王XX、赵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