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客运公司名下的一辆营运客车(车牌号某AXXXXX)在营运过程中,由第三人孙某驾驶行驶至某国道时,被被告麦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某AXXXXX)追尾,后又与案外人邓某驾驶的车辆(车牌号某AXXXXX)追尾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经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麦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及邓某不负责任。麦X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送至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共计维修41天,修理费已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理赔。因被告未配合赔偿停运损失,原告委托某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确定每日停运损失为一千余元,产生评估费一千元。原告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3.5万余元及评估费二千五百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及评估费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及评估费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针对焦点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本案中,交强险已理赔修理费,停运损失属于合理的财产损失,应由商业险承保公司即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针对焦点二,原告车辆系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因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停运损失。原告提供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评估报告足以证明其每日停运损失为一千余元,维修41天,主张3.5万余元未超出法律规定。评估费系为查明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实际产生一千元,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麦X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5万余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评估费一千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七百余元,原告负担三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