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原告唐XX与被告张XX、朱XX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涉案房屋达成买卖合意。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买受人,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涉案房产价值22万余元。被告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已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然而,被告在收取全部购房款并交付房屋后,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及其相关人员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的合同目的至今未能完全实现,其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唐XX在于欣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某小区18号楼二单元502室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将产权人登记为原告名下。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否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交房事实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二,原告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在收款交房后拒不配合过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三,在被告拒不配合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强制继续履行过户义务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以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实现物权变动的可行性与具体期限。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张XX、朱XX于2026年9月20日前协助将位于某小区18号楼二单元502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唐XX名下;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原告唐XX自愿负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诉讼和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