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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股东资金挪用案——专业律师赵飞全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获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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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机关指控谢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谢X,男,1975年6月出生,原系广州某科技公司股东兼财务总监。2019年至2023年期间,谢X多次将公司账户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达180余万元。公司其他股东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谢X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8月将案件移送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谢X辩称其转款行为系基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且部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谢X的家属委托了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梳理了公司财务账目、银行流水、股东协议等关键证据,发现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受谢X家属委托,担任谢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和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谢X的转款行为具有合法基础。 在案证据显示,谢X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部分转款系基于股东借款协议,部分系公司经营所需,并非谢X单方侵占。

第二,谢X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 所有转款均在公司财务账目中如实记载,谢X并未采取做假账、销毁凭证等手段掩盖资金流向。

第三,指控谢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中,谢X的转款行为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谢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宜以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的民商事活动。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核心事实尚未查清,证据链条存在根本缺陷,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谢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机关指控谢X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谢X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深入梳理资金流向和公司财务账目,成功论证了谢X的转款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本案的启示在于:职务侵占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辩护律师应当善于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入手,通过客观证据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从而争取存疑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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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刑商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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