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夏X(女,28岁)在北京市某商圈因消费纠纷与商家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处置过程中,夏X情绪失控,用手推搡民警手臂,后被依法控制。经鉴定,民警未受伤。夏X因涉嫌袭警罪被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连夜展开案件研讨,研究辩护思路并草拟辩护词。次日前往检察院查看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精准剖析行为性质。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主诉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律师,接受被不起诉人夏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袭警罪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帧分析现场监控录像后,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夏X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根据《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暴力袭击”。夏X的推搡行为系短暂、孤立的情绪反应,无连续攻击性,且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第二,夏X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夏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第三,夏X已向当事民警当面道歉,取得了民警的谅解。
第四,根据《2025年袭警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夏X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夏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辩护意见的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认定夏X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2026年8月,检察机关依法对夏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酌定不起诉在袭警案件中的典型适用。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2025年袭警解释》第十条关于从宽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酌定不起诉。本案提示,在袭警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从证据链入手,精准剖析行为性质,积极推动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