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李X系H市本地农户,自主经营家庭式果蔬采摘园、生鲜农产品直销生意,属于典型的个体涉农小微经营者。李X为人淳朴,一贯遵纪守法,此前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
2025年2月,李X多年好友经营本地生鲜门店,因门店经营转型,手中留存一批往期本地居民消费登记手机号,共计920条。该批信息均为本地居民自愿在门店消费登记的基础联系方式,仅包含手机号单一信息。好友在无任何报酬、无利益交换的前提下,无偿将该批客户手机号转发给李X,仅供其本地采摘活动邀约使用。
李X获取信息后,仅针对本地居民开展温和的采摘活动电话邀约,无短信轰炸、无高频骚扰,全程未将信息转发、售卖给任何第三方。2025年5月,因3名居民投诉扰民,H市城郊公安分局以李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李X,结合卷宗证据及最新司法裁判口径,精准判定本案属于极其轻微的人情型涉法行为,无刑事追责必要性。辩护团队聚焦“无牟利、少量信息、民生经营、轻微危害、全额悔罪、取得谅解”六大核心辩点,全方位开展辩护工作。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便认定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亦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信息数量极少,远未达到入罪标准。涉案信息仅920条,均为单一普通手机号,无任何敏感个人信息,远低于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普通信息5000条‘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第二,李X无任何牟利目的,无违法所得。微信聊天记录、资金转账流水完整证实,涉案信息为邻里好友无偿赠送,李X无任何牟利动机、无违法获利行为,区别于职业化倒卖信息的恶性犯罪。
第三,信息未扩散、无实害后果。李X获取信息后仅用于本地采摘活动邀约,未将信息转发、售卖、共享给任何第三方,未造成信息进一步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
第四,李X具有全部从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系初犯偶犯,且已取得投诉居民谅解,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为李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对李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微罪不诉”案例。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紧扣“数量+金额+实害+悔罪”四把标尺,精准论证“情节轻微”。对于邻里之间无偿转交少量信息用于民生经营、无牟利无危害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