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3年,某县某村实施“村村通”工程,案外人韩XX承包了该村道路施工工程。双方约定道路全长1.5公里、宽3米、厚0.2米,总工程款为27万元。施工完毕后,某村委会仅给付了16万元,尚欠11万元未付。2012年5月,韩XX因病去世,其父韩XX、其妻李XX、其女韩XX、其子韩XX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该笔债权。经继承人催要,某村委会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证明,确认欠付11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此后,某村委会陆续支付了1.7万元,尚欠9.3万元。因余款迟迟未结清,四名继承人委托李泽宇律师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工程款9.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即四名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该笔工程款;二是被告某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及具体还款金额。
庭审中,被告某村委会对修路及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欠款系村委会历史债务,与现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无关。同时,被告表示村集体资金紧张,财政每年拨付办公经费有限,目前每年仅能偿还3000元左右,希望分期支付。李泽宇律师针对被告答辩指出,债务主体为某村委会,现任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村委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承担债务;且该工程款未约定支付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全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某村委会欠付韩XX修路工程款9.3万元的事实清楚,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实。韩XX死亡后,该工程款作为其遗产依法发生法定继承,四名原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主张该工程款。因该工程款未约定支付期限,原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的诉求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名原告工程款9.3万元;案件受理费1000余元,由被告某村委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