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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某村委会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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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泽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了村委会盖章的欠款证明及继承人身份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原告主体资格与债权真实性。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以“历史遗留债务”和“村集体资金紧张”为由的抗辩,李律师精准切入法律关系本质,明确指出村委会主体责任的独立性以及未约定还款期限债务的随时主张权,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拖延理由。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高效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03年,某县某村实施“村村通”工程,案外人韩XX承包了该村道路施工工程。双方约定道路全长1.5公里、宽3米、厚0.2米,总工程款为27万元。施工完毕后,某村委会仅给付了16万元,尚欠11万元未付。2012年5月,韩XX因病去世,其父韩XX、其妻李XX、其女韩XX、其子韩XX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该笔债权。经继承人催要,某村委会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证明,确认欠付11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此后,某村委会陆续支付了1.7万元,尚欠9.3万元。因余款迟迟未结清,四名继承人委托李泽宇律师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工程款9.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即四名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该笔工程款;二是被告某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及具体还款金额。

庭审中,被告某村委会对修路及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欠款系村委会历史债务,与现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无关。同时,被告表示村集体资金紧张,财政每年拨付办公经费有限,目前每年仅能偿还3000元左右,希望分期支付。李泽宇律师针对被告答辩指出,债务主体为某村委会,现任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村委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承担债务;且该工程款未约定支付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全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某村委会欠付韩XX修路工程款9.3万元的事实清楚,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实。韩XX死亡后,该工程款作为其遗产依法发生法定继承,四名原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主张该工程款。因该工程款未约定支付期限,原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的诉求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名原告工程款9.3万元;案件受理费1000余元,由被告某村委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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