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X年X月24日,于XX驾驶某A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某高速某方向某处时,与某甲驾驶的登记在李某乙名下的某AXXXXX、某AXXXXX重型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于XX及货车乘坐人彭X丙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某交警大队出具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甲负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彭X丙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于XX的近亲属于XX、韩XX、彭X丙、于XX作为原告,委托李泽宇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合法,特别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二、某保险公司应在何种责任限额及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是否存在免赔事由;三、本次事故涉及两名死者,交强险赔偿份额应如何分配。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及投保情况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责任比例承担,但提出交强险应当为另一死者预留份额,并要求核实驾驶员相关证件原件以确保不存在免赔事由,同时拒绝承担诉讼费。原告方在李泽宇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村委会及人社局证明等证据,证实于XX患肾病综合征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另一被扶养人于XX的年龄情况,主张依法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本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损失已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法院参照相关赔偿标准,核定原告因于XX死亡产生的丧葬费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2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误工费一千余元、交通费四千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万余元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元;剩余45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责任比例赔偿1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二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