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X月X日15时许,郝X戊驾驶某AX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某市某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市某区某村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乘员李XX)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刘XX、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郝X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XX先后在某医院、某市中心医院、某省儿童医院多次住院治疗,伤情包括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骨盆骨折、左股骨骨折等,住院数十天。经司法鉴定,刘XX损伤程度属两个十级伤残,并需后续治疗。肇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郑XX,实际为郝X戊与郑XX共同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徐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高邑支公司投保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刘XX遂委托李泽宇律师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损失金额的认定及保险公司抗辩理由的成立与否。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认为后期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营养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天数提出异议;不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住宿费;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仅认可一个十级伤残;并对交通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此外,被告郑XX要求返还其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商业三者险中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其扣减主张不予采纳。关于伤残等级,因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法院予以确认。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医嘱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核定刘XX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财产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徐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XX11万余元及财产损失一千元;某保险公司高邑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XX11万余元,并直接给付郑XX垫付款1万元;驳回刘XX对郑X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过高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