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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胜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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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永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未最终结算”为由的抗辩,刘律师巧妙运用主合同、补充协议与现场签证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促使法院采信单方制作的结算金额。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16万余元扣款主张,刘律师敏锐指出大部分签证系案外第三方合同,成功将扣款金额核减至4900余元,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实务经验。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某项目柜体采购安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项目提供柜体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供货、安装及抢工等义务,工程于2021年底竣工验收合格。经核算,合同总价、补充协议及新增签证金额共计1581万余元,被告已支付1274万余元,尚欠306万余元未付。因被告拒绝结算并支付尾款,原告遂委托刘永胜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及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的员工周XX、陈XX共同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的剩余货款金额及资金占用费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被告公司员工周XX、陈X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抗辩称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且主张应扣减原告施工造成的维修费等16万余元。原告为证明欠款金额,提交了结算汇总表、审定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结算金额与合同及签证金额相吻合,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主张的扣款,除原告盖章确认的4900余元维修费外,其余签证系案外第三方合同关系,不予采纳。故法院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306万余元,并按LPR标准支付自立案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周XX、陈XX的责任,法院认定二人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0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3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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