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工贸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夏X、俞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至10月,原告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10份《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氧化锌粉等产品,约定了价格计算方式及增值税发票开具期限等。原告先后预付货款8068万余元,双方结算货款6765万余元。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多付货款1013万余元,并主张发票及税款损失等。原告认为某贸易公司系夏X独资设立,俞X曾任监事,二人系夫妻,且俞X另设经营范围相同的某公司,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要求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刘永胜律师作为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基于10份独立的买卖合同合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被告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10份合同应进行总结算并合并审理;而被告方认为双方系单独履行不同的买卖合同,未进行总结算,原告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分别起诉。法院审查指出,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重叠性。原告试图总结算,但双方未在结算明细单上签字确认,且不完全认可该总结算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涉及10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原被告并未就上述合同进行总结算,双方系单独履行不同的买卖合同,原告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分别起诉。法院告知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份合同提起诉讼,若拒绝则驳回起诉。原告拒绝选择,法院最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某工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