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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胜律师代理李XX合伙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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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胜律师 在线
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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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永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刘律师精准识别案件实质为合伙合同纠纷,并迅速收集《租赁协议》、跨境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庭审中,刘律师敏锐指出原告陈述中的逻辑漏洞与违背常理之处,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仅为代收人而非实际得利人。最终不仅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效防范了虚假诉讼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X诉称,其受人诱导,于2021年6月向被告李XX转账300万元用于合作做生意,但双方至今未能合作,被告亦未退款。原告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款项。被告李XX委托刘永胜律师代理本案。刘律师答辩指出,双方并无合伙关系,该300万元实为原告履行与案外人王XX签订的《钨矿山及选矿厂租赁协议》的前期费用。因王XX无中国境内银行账户,故委托某银行员工李XX代收,款项到账后已转存给王XX。原告系因矿山运营亏损自愿放弃经营,为挽回损失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起诉。为证明主张,刘律师组织了《租赁协议》、跨境微信聊天记录、委托收款授权书、银行转存凭条及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完整还原了资金真实流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合伙合同纠纷?二、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案外人指示向被告账户转款给他人,无证据证明被告收到该款后占为己有而得利,故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同时,原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诉称受人诱导与被告合作,本案应以其主张的基本事实定性为合伙合同纠纷。但原告仅凭转账凭单主张合伙,证据不足以证明合伙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陌生账户转巨款且长达两年未追索,显然有悖常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主张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系通过被告账户转款给案外人的抗辩与情理相符。原告以转款回单为据起诉,虽不属虚假诉讼,但其要求被告返还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万余元,减半收取计1.5万余元,由原告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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