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与被告郑X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郑X因经营某餐厅向梁X借款100万元。2013年1月,郑X又向第三人李X借款100万元,向第三人梁X甲借款20万元。上述借款均用于郑X与妻子张XX共同经营的产业。2015年12月20日,郑X与张XX共同出具《还款计划》,确认郑X实际欠款3200余万元,其中梁X的债权为230万元,并制定了详细的分期还款计划。此后,梁X甲、李X将其对郑X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梁X,郑X对此知晓并认可。2018年11月29日,郑X重新向梁X出具借条,确认尚欠梁X借款本金195万元。因郑X、张XX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梁X特委托刘永胜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9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涉案借款是否属于郑X与张XX的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张XX辩称,涉案借款系郑X个人债务,其仅在餐厅打工,未在原始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其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的时间为2015年,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针对上述抗辩,刘永胜律师指出,张XX在2015年的《还款计划》上签字,系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且郑X于2018年重新出具借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郑X与张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XX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确认,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诉讼时效,因郑X于2018年11月重新出具借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原告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X、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梁X借款195万元;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