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XX在张XX介绍下,明知是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仍使用名下银行卡接收赃款并取现后交给赵XX,由赵XX前往天津将钱款转移。期间,吴XX发展下线被告人马X丙、刘XX使用名下银行卡接收赃款并取现。2025年5月,吴XX、刘XX、马X丙继续使用名下银行卡接收赃款并取现后交给金X己,金X己按张XX指示转移钱款。经查,吴XX共计转移诈骗款2.9万余元,刘XX共计转移诈骗款1.4万余元,马X丙共计转移诈骗款1.1万余元(包含被害人余XX被诈骗四千元、苏某癸被诈骗七千余元等)。案发后,马X丙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马X丙的量刑情节及处罚尺度。公诉机关指控马X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马X丙的辩护人汪国辉提出,马X丙系初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积极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需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赔谅解等悔罪表现,决定是否采纳辩护意见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XX、刘XX、马X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马X丙等人均系从犯,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马X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