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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罪:汪国辉律师代理马X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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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辉律师 在线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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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辉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马某丙提供了精准有效的辩护。首先,汪律师准确界定马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为其争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次,积极指导当事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成功取得谅解,夯实了酌定从轻处罚的基础;最后,在庭审中充分结合当事人初犯、认罪认罚及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汪律师的专业判断与周密策略,成功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使马某丙获得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XX在张XX介绍下,明知是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仍使用名下银行卡接收赃款并取现后交给赵XX,由赵XX前往天津将钱款转移。期间,吴XX发展下线被告人马X丙、刘XX使用名下银行卡接收赃款并取现。2025年5月,吴XX、刘XX、马X丙继续使用名下银行卡接收赃款并取现后交给金X己,金X己按张XX指示转移钱款。经查,吴XX共计转移诈骗款2.9万余元,刘XX共计转移诈骗款1.4万余元,马X丙共计转移诈骗款1.1万余元(包含被害人余XX被诈骗四千元、苏某癸被诈骗七千余元等)。案发后,马X丙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马X丙的量刑情节及处罚尺度。公诉机关指控马X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马X丙的辩护人汪国辉提出,马X丙系初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积极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需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赔谅解等悔罪表现,决定是否采纳辩护意见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XX、刘XX、马X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马X丙等人均系从犯,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马X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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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辉,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专职深耕刑事辩护业务,长期扎根司法办案一线,常年往返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开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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