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集团在境外开发、运营并设置某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接收会员投注并进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邱X以牟利为目的,明知该平台为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邱X通过发送推广视频及链接的方式,发展绑卡会员3155人进行网络赌博投注,并通过代理账号收取赌博平台佣金返利。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邱X违法获利共计59万余元。2025年10月31日,邱X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邱X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6〕XX号起诉书指控邱X犯开设赌场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对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及从宽处罚的适用。具体包括:邱X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辅助作用从而认定为从犯;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能否作为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的依据;以及结合其初犯、偶犯等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邱X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赚取佣金,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邱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邱X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邱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5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