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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汪国辉律师代理苏X诈骗案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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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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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国辉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在证据审查方面,汪律师敏锐指出指控金额中包含了双方交往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成功促使法院在认定金额时予以扣除,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其次,在量刑策略上,汪律师全面梳理了苏某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并结合其家庭重大变故,向法庭充分阐释其较低的社会危害性。尽管法院基于犯罪数额未采纳缓刑建议,但汪律师的专业辩护确保了被告人获得合理轻判,展现了扎实的刑辩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苏X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刘XX,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与其确立恋爱关系。苏X编造“在毒贩处卧底”、“购买毒品”、“给领导送礼”等理由,多次向刘XX索取钱款。经查明,苏X以上述手段骗取刘XX钱款共计12.1万余元。案发后,苏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近亲属代为赔偿刘XX经济损失7万元,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苏X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不实,二人交往过程中的个人花销等费用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同时,苏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身及家属患有严重疾病,请求法庭适用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苏X冒充警察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苏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关于犯罪金额,法院认定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消费属犯罪既遂后的赃款使用,不影响犯罪数额认定,但公诉机关已扣除与被害人有关的消费性支出,故对辩护人关于金额的异议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苏X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以及诈骗手段和危害后果,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苏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苏X退赔刘XX经济损失5.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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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辉,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专职深耕刑事辩护业务,长期扎根司法办案一线,常年往返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开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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