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苏X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刘XX,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与其确立恋爱关系。苏X编造“在毒贩处卧底”、“购买毒品”、“给领导送礼”等理由,多次向刘XX索取钱款。经查明,苏X以上述手段骗取刘XX钱款共计12.1万余元。案发后,苏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近亲属代为赔偿刘XX经济损失7万元,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苏X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不实,二人交往过程中的个人花销等费用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同时,苏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身及家属患有严重疾病,请求法庭适用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苏X冒充警察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苏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关于犯罪金额,法院认定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消费属犯罪既遂后的赃款使用,不影响犯罪数额认定,但公诉机关已扣除与被害人有关的消费性支出,故对辩护人关于金额的异议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苏X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以及诈骗手段和危害后果,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苏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苏X退赔刘XX经济损失5.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