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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罪:汪国辉律师代理于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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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辉律师 在线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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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针对被告人于某甲系累犯的不利局面,汪律师敏锐抓住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验卡、转移现金等辅助性工作这一核心事实,有力论证了其从犯地位。同时,汪律师充分挖掘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并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汪律师关于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使于某甲在累犯从重处罚的基础上获得了九个月的较轻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2月,被告人于XX、赵XX、李XX(另案处理)、曹XX(另案处理)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分别按照上线“某戊”、“陈某己”等人的指示,由赵XX、曹XX提供银行卡接收上游涉电信诈骗钱款并提取现金,于XX等人验卡、转移现金。

2025年2月13日至15日,于XX伙同李XX对赵XX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进行验卡,待收到上游涉电信诈骗钱款后,带领赵XX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银行某支行等地提取现金共计17万元,并转交给“陈某己”指定的其他人。经查,赵XX提供的银行卡流入资金19.4万元,其中包括上游涉电信诈骗被害人马XX转入的被骗钱款9.4万元。

2025年2月15日至17日,于XX伙同李XX对曹XX提供的银行卡进行验卡,待收到上游涉电信诈骗被害人饶XX转入的被骗钱款36万元后,带领曹XX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银行某营业所全部提取成现金,并转交给“陈某己”指定的其他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于XX、赵X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赵X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需综合审查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以决定是否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XX、赵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于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赵X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赵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追缴赵XX违法所得五千元,返还给被害人马XX。四、公安机关查扣的银行账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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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辉,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专职深耕刑事辩护业务,长期扎根司法办案一线,常年往返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开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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