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某境外赌博集团在境外设置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接收会员投注、提供网络棋牌彩票类违法活动,进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实现人民币提现功能。经审计,涉案三方支付平台及商户众多,冻结金额高达2603万余元。常X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4年1月至8月期间为该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发送推广链接的方式发展绑卡会员633人进行网络赌博投注。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常X在担任代理期间赚取佣金共计11万余元。2025年7月2日,常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5)XX号起诉书指控常X犯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常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公诉机关认为,常X为获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定常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常X及其辩护人汪国辉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辩护人提出,常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辩护人请求法院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对常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依法审查上述情节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符合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X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赚取佣金,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方面,法院认定常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常X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汪国辉的相关辩护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常X的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常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万元;常X违法所得11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