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彭X与张XX曾因工作结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张XX返回某市居住后,于2018年委托彭X代为销售其在某县的房产。2021年7月起,彭X谎称某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取暖费不合理,有能力通过诉讼要回,以需交纳诉讼费、律师费为由向张XX索要钱款。张XX先后通过公司人员向彭X转款共计3.9万余元,均备注用于诉讼费。彭X收款后,虽找人代书诉状并咨询律师,但未实际聘请律师或交纳费用。为掩盖真相,彭X使用其女儿手机号冒充律师与张XX联系,伪造支付律师费的微信截图,并将其因个人民事纠纷收到的法院传票及开庭视频发给张XX,谎称案件已立案并开庭。2023年7月,张XX到法院查询发现并未立案,遂报警。彭X后被抓获。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彭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张XX经济损失3.9万余元。彭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彭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双方是否属于真实的委托关系。彭X及辩护人提出:1.双方存在长期经济往来,彭X父亲曾借给张XX十余万元,彭X无诈骗动机;2.案发后主动还钱,未躲避债务,证明是委托关系;3.代理诉讼是真实委托,发送其他纠纷传票及伪造聊天记录并非诈骗手段,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及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款项系张XX通过公司人员转账并明确备注用于诉讼费,与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无关。彭X假冒律师身份聊天、发送虚假传票及开庭视频,骗取诉讼费、律师费,且有供述、陈述、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其关于真实委托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彭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