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原系某公司某加油站负责人。2022年3月至8月期间,王XX利用职务便利,为完成公司非油货品销售指标,将站内米、面、油等商品低于规定价格出售,并使用个人微信及银行卡账户收取货款。经审计,王XX在此期间将收取的52万余元公司货款挪作个人使用,其中19万余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剩余33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及向他人转账,上述款项超过三个月未还。2023年2月,某公司在盘点时发现该加油站账实不符,存在大额亏空。经公司内部核查及沟通,王XX及其家属向公司补交了相关款项,并在案发前将挪用的资金全部返还。2024年1月,某公司报案后,王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王XX的行为定性、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王XX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进行营利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刘艳敏律师对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王XX挪用19万余元购买理财产品的时间较短;第二,挪用33万余元偿还个人借贷中,有部分资金实际用于为公司购买加油卡以结算货款;第三,王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还挪用资金,未给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XX在担任某公司某加油站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偿还借贷或转账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量刑,法院认定王XX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提交书面认罪认罚悔过书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王XX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依法判处王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