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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刘艳敏律师代理郭X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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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艳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辩护策略。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郭某、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结合其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客观事实,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其次,积极促成退赃退赔,指导当事人家属全额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适用缓刑创造关键条件。最后,在庭审中充分阐述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量刑建议,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害人徐X报警称在“夸克”APP投资理财被骗,对方让其到某市某区某大桥西侧桥头找人送钱充值,被骗38万元。经查,郭X在上线陈X指使下与徐X接头取走现金。陈X又联系高X寻找能将诈骗款通过USDT币洗白的下家,高X联系到宋X,宋X推荐常年倒卖USDT币的王XX。郭X将38万元中的1.4万元留下作为获利及转给陈X,余款送至某市某区某中心某楼交给宋X。宋X当晚找到王XX,将诈骗款全部通过王XX购买USDT币,王XX将币充入宋X指定账户,完成洗白。王XX赚取差价获利四千八百余元,宋X抽取好处费七千二百余元,将其中的三千三百余元转给高X。四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参与程度显著轻微,作用有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请求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郭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高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宋X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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