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XX、王XX、王XX、王XX等人,在某省某市某酒店、某商铺等处召集多人通过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王XX负责召集赌客、管理赌局并安排分工;张XX提供场所并参与赌博;王XX和魏某甲看场子,有时抽红;王XX抽红。抽红方式为庄家赢十抽一,押注赢二十抽一。赌局持续30余天,涉案赌资1000余万元,抽红获利100余万元。案发后,王XX等人被抓获。某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刘艳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XX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罪名定性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张XX为主犯,王XX等为从犯。刘艳敏律师提出:第一,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涉案场所不固定、参赌人员相对固定、无严密组织架构及营利性目的,更符合聚众赌博特征。第二,王XX并非赌局组织者,无场所支配权和抽红款项支配权,本质是执行指令,应认定为从犯。第三,王XX在2015年曾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此外,控辩双方对涉案赌资及抽红获利金额的认定也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罪不成立。关于量刑,法院认定王XX系聚众赌博的组织、指挥者,系主犯,且未认定其自首情节。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罪名变更的意见。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退赃、缴纳罚金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决王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