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赌博罪:刘艳敏律师代理王XX赌博罪案获轻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刘艳敏律师 在线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艳敏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罪名界限,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辩更为“赌博罪”,大幅降低了法定刑幅度。针对当事人王某甲,刘律师深入剖析其在赌局中仅负责执行指令、无场所及资金支配权的客观事实,虽法院最终认定其为主犯,但律师关于从犯及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充分展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刘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分析和专业的法律适用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采纳罪名变更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XX、王XX、王XX、王XX等人,在某省某市某酒店、某商铺等处召集多人通过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王XX负责召集赌客、管理赌局并安排分工;张XX提供场所并参与赌博;王XX和魏某甲看场子,有时抽红;王XX抽红。抽红方式为庄家赢十抽一,押注赢二十抽一。赌局持续30余天,涉案赌资1000余万元,抽红获利100余万元。案发后,王XX等人被抓获。某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刘艳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XX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罪名定性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张XX为主犯,王XX等为从犯。刘艳敏律师提出:第一,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涉案场所不固定、参赌人员相对固定、无严密组织架构及营利性目的,更符合聚众赌博特征。第二,王XX并非赌局组织者,无场所支配权和抽红款项支配权,本质是执行指令,应认定为从犯。第三,王XX在2015年曾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此外,控辩双方对涉案赌资及抽红获利金额的认定也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罪不成立。关于量刑,法院认定王XX系聚众赌博的组织、指挥者,系主犯,且未认定其自首情节。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罪名变更的意见。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退赃、缴纳罚金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决王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艳敏律师
刘艳敏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艳敏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刘艳敏律师
12101200****5757 执业认证
  •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 辽宁沈阳
  • 188 0242 889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