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律师、李东锋律师
-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律师、张XX律师
- 案件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一套自动上装设备,合同总价款 XXX 元。合同约定设备终验收合格后支付 30% 尾款,质保期满支付质保金。设备完成交付安装调试后,双方就终验收事宜长期沟通,被告以设备不满足技术标准为由拒绝完成终验收,拒付剩余货款。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及逾期利息;被告提起反诉,主张设备质量不达标,请求减少合同价款、赔偿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李东锋律师梳理全套合同文件、技术协议、会议纪要、多年往来邮件、现场调试记录等海量证据材料。本案最大难点在于,案涉设备交付后历经数年始终没有签署书面终验收报告,对方以未完成终验收为由拒付大额尾款。对方抗辩理由繁复,从设备技术参数、量产标准、验收程序多方面否定付款条件成就,同时提出高额反诉索赔,给当事人带来较大诉讼压力。
李东锋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重点整理多份邮件、会议沟通记录,证实我方多次主动申请开展终验收,要求对方调配产线、车辆等必要资源配合设备验证;明确指出案涉设备已经实际投入生产,大批量完成产品制造,对方系出于自身生产安排,不提供验收所需条件,消极阻却终验收条件成就。同时针对被告反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对方主张的人工损失、质量瑕疵索赔逐项进行证据驳斥。一审阶段充分举证、发表代理意见,一审支持我方主要诉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李东锋律师继续代理二审,针对上诉理由逐一回应,结合设备实际投入大批量生产使用的客观事实,论证本案应当适用条件拟制规则,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 XXX.40 元及逾期利息,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判决理由:案涉设备已完成交付、调试,设备已经实际投入大批量生产;原告多次申请开展终验收,调试验收受制于被告方生产计划与资源调配,被告未给予有效配合,不正当地阻碍终验收条件成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认定案涉终验收已经完成,付款条件达成。被告主张设备质量不合格,要求减价、赔偿损失,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被告部分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同时引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