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锋,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高端人才培养服务委托协议,机构承诺在培训周期内协助原告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原告按约支付首期培训费 80000 元。到期后机构未能完成取证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主张违约金。同时该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主张股东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协商退费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协议、退还培训费、给付违约金,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东锋律师第一时间整理委托协议、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全部证据材料,梳理合同违约条款、取证承诺、解约退费条件,锁定被告机构未完成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针对本案被告属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关键点,重点论证股东存在财产混同风险,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起草完整起诉状与证据目录,向法院立案。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审理,代理律师一方面做好开庭应诉准备,夯实解除合同、退费、违约金、股东连带责任的全部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与二被告开展多轮谈判沟通。考虑到直接判决执行周期较长,代理律师坚持公司及股东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核心底线,同时设置分期还款方案,加入违约全部加速到期、高额逾期利息的保障条款,将律师费、诉讼费一并纳入对方承担范围,既减轻被告一次性付款压力,又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债权安全,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本案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调解笔录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主要内容: 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培训费 73000 元、承担律师费 5000 元,合计 78000 元,分四期按期支付。 2、若被告任意一期未能足额付款,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还需按一年期 LPR 四倍承担逾期利息,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3、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随同最后一期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