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原告: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律师、李东锋律师
- 被告:某某自然人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养殖相关设备及材料。原告完成供货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余 94221 元尾款拖欠未付。原告通过微信发送对账单催要欠款,被告未回复也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以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庭审中被告提出报价虚高、货物质量问题、部分货物未收到、应当扣减多项费用等抗辩理由。
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之后,李东锋律师着手梳理全部交易材料。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没有签署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全部依靠微信沟通、送货单完成,被告当庭抛出多项抗辩理由,试图抵扣、拒付全部剩余货款,案件举证压力较大。
李东锋律师对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微信对账单、送货凭证、转账流水等全部电子证据、书证逐一整理、校对,固定完整证据链,重点梳理微信对账后被告继续下单、持续付款的行为,以此印证被告认可对账结果。针对被告当庭提出的质量异议、扣款、部分货物未收到等全部抗辩意见,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向法庭释X被告仅有口头抗辩,却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支撑自身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庭审过程中清晰呈现完整交易流程,论证双方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对账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货款及逾期利息诉求,充分维护当事人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94221 元;二、被告以 94221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 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2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双方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对账、付款,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发送对账单后,被告未提出异议,后续还继续订货、支付部分货款,视为双方完成有效对账。被告主张需要扣减多项费用,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支持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保全担保费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