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锋,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与被告某某、某某达成口头房屋买卖约定,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后收房入住,同时拿到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案涉房产属于连环交易,土地使用权一直登记在被告某某名下。原告实际居住房屋近十年,多次要求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各方互相推诿,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房产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全部被告协助完成权属过户登记。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李东锋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难点:本案没有书面购房合同,属于口头房屋买卖,同时涉及连环房屋交易,土地还登记在最初出让方名下,部分被告会以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还有被告公告送达无法到庭,举证难度较高。律师系统收集整理收条、房屋权属证书、聊天记录、居住证明、上一手房地产转让合同等全套证据,固定口头买卖成立、房款全额付清、房屋长期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的完整事实。针对被告某某提出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律师围绕物权变动连续性、房地一体原则组织代理观点,论证原始土地登记权利人同样负有协助过户义务。起草起诉状、整理证据目录完成立案,庭审中针对各方抗辩充分举证、发表代理意见,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抗辩障碍,推动法庭采纳全部核心诉讼主张,帮助当事人打通过户的法律障碍。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仅存在口头约定,但原告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长期占有房屋,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被告某某并非案涉直接买卖合同相对人,但案涉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其名下,基于物权变动的连续性,其同样负有协助过户义务。原告自愿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处分自身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1、确认原告与被告某某、某某之间案涉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2、三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负担。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