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锋,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上诉人承接装修项目之后,与原告签订劳务相关协议,名义上是劳务分包,实际属于工程转包。原告进场完成大部分施工,项目已经交付小业主使用,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长期拖欠。其中一名被告个人出具书面付款承诺。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无果,遂提起一审诉讼,主张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李东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代理被上诉人一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多项上诉理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要求改判降低付款金额,还提出罚款扣除、税差等抗辩观点。代理律师全面复盘一审卷宗,梳理框架协议、劳务合同、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表、付款凭证、个人付款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区分本案名为劳务实为工程转包的法律定性,固定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的关键事实。针对对方上诉的管辖权、罚款扣减、工程量认定等争议焦点,逐一准备答辩意见,指出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罚款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归责于原告。律师围绕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交付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结算”、个人书面承诺构成债务加入两大核心法律观点组织庭审意见,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充分质证,完整还原案件交易过程,有力反驳全部上诉主张,促使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有利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丧失异议权利;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罚款应当由原告承担,税差属于税务机关处理范畴。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生效判决主文: 1、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07959.76 元及逾期利息,以 907959.76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5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 2、被告某某在 20 万元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义务人逾期履行,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