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2023年11月9日,被告人崔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名下某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经查,该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港币20万余元。2024年1月23日,崔XX在亲属帮助下,主动赔偿被害人李XX损失3万余元,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4]20号起诉书指控崔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某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崔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及如何量刑。辩护人赵孟亮提出,崔XX构成犯罪中止;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减轻、从轻处罚。法院经审查认为,崔XX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定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赵孟亮律师敏锐把握量刑关键,重点围绕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初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展开充分论证,法院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某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崔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法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