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本案系涉拆迁补偿利益的合伙合同纠纷。1993年,吕X、刘X及赵X口头约定合伙经营青岛市XX,吕X出资负责建设与财务,赵X出资负责施工及用地手续,刘X负责经营管理。1994年养鸡场发生火灾,吕X再出资重建扩建。1996年赵X退伙后由吕、刘共同经营至2005年停业。2020年,政府征收该地块,评估补偿总额达1023万余元。因刘X以内部赠与协议为由拒绝分配,吕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伙份额并分割补偿款。
办案经过:密齐光律师围绕“历史沿革时间跨度长” “无书面合伙协议”核心难点系统收集、构建证据链。因案涉合伙仅为口头约定,无书面合伙协议,律师梳理全案历史资料,调取前后多份协议、工商登记材料、微信沟通记录、在先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对高龄患病证人向法院申请采取单独询问的取证方式,固定早期合伙出资、火灾后重建出资、退伙过程等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详述1993年三方合伙出资、分工及退伙经过,说明土地手续顶名办理的原因;专门申请法院对高龄证人单独询问的方式,补强合伙经营的历史事实。此外,密齐光律师还积极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征收补偿款,申请网络查控被告财产,根据新调取的评估数据将诉讼请求依法增加至1023万元。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合伙的事实,各占50%合伙共有财产份额。并认定:刘X向赵X赠与合伙份额未经吕X同意,对吕X不发生法律效力;赵X增建房屋与原养鸡场房屋“借墙”建设、非经拆毁不能恢复,认定为附合物,相关权益归合伙人共同享有。该判决结果,为后续拆迁补偿款分割奠定关键权利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