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代理未成年子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张案涉抵押行为无效,保障抚养费债权实现。
【案情经过】被告徐X因拒不支付原告徐XX、徐XX(均为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被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首次查封了徐X名下唯一房产。徐X与其父徐X铭达成和解后,法院解除查封。随后,徐X向徐X铭出具借条,由徐X铭代转25万元至徐X前妻邓某账户用于缴纳抚养费,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13万余元,并将该房产抵押给徐X铭。因徐X仍未支付后续抚养费,法院再次查封该房产并进行司法拍卖。叶芳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两名未成年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深入调查,叶律师发现父子俩在长达四年的多个关联诉讼中,对房产权属主张反复无常:徐X在争取抚养权时主张房产归自己,逃避抚养费时又主张归父亲;徐X铭先在执行异议中主张自己是实际产权人,后在本案中又主张自己是抵押权人。叶律师据此指出,父子二人滥用诉讼权利,合谋虚构权属状态,设立抵押的真实目的是转移财产、阻断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1. 徐X与徐X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应解除;2. 徐X以案涉房产为徐X铭设立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与徐X铭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因徐X资不抵债且拒不履行主要债务,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并返还25万元。然而,针对抵押行为,法院采纳了叶芳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指出,《抵押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且合同约定的113万余元借款金额、借款起始时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合父子关系及明知身负债务的背景,认定该抵押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抵押行为无效,驳回徐X铭对案涉房产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执行扫清了障碍。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债务人通过虚构债务、恶意串通设立抵押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等基本生存权益受损,需要确认恶意串通行为无效、保全执行标的的客户。
